目前,对我国入口产品木质包装务求继续检疫或检疫解决象样,并出拥有关检疫证明的输出公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天时、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野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务求如次: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务求
入口产品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入境前经检疫解决的,须提供中公民间出示的《熏蒸/杀菌证明》,方可出境;在中国入境前未能获得中公民间出示的《熏蒸/杀菌证明》的,该批产品木质包装也能够在输出国口岸的检疫单位查点下,拆除木包装继续解决,真空包装箱,或偕同产品一并解决。因而,这类产品木质包装在入口前是否向测验检疫组织申报检疫解决由入口企业自行决议。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务求 1、入口产品运用木质包装的,务必在中国入境前经检疫解决,并获得中公民间出示的《熏蒸/杀菌证明》,方可出境;要不,将被退货、或其余检疫解决。 2、入口产品未运用木质包装的,入口企业能够自行出示无木质包装证实或在装箱单、货票、发单上写明该批产品无木质包装申明,便可出境。
(三)、欧盟的检疫务求 1、1999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惊人政令(简称1号政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使不得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务必对木质包装继续烘干解决,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因为该政令未务求出示民间检疫证明,因而,只有入口企业所运用的木质包装相符上述规范,便可间接入口。然而,在出境时被输出国检疫单位抽查发现所运用的木质包装不相符上述规范的,将被退货或其余检疫解决。为了入口产品在输出国不利通关,入口企业觉得所运用的木包装不相符上述要求的,可向测验检疫组织提请检疫解决并出示《熏蒸/杀菌证明》。